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陸拾柒元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三一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二,其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付之裁判費用為一萬八千八百五十元,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一萬二千五百六十七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廿二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李文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B書記官沈秀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