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7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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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7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雷立安受刑人鄭宇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故被告雖曾逃匿,但若經緝獲歸案,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0號、110年度台非字第17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受刑人鄭宇哲於民國112年11月7日遭緝獲歸案並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則其於本院裁定前即緝獲歸案,顯已非屬「逃匿中」之狀態,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又菱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