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169號原告 吳巧薇 被告 伍主 約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訴字第6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伍主約 心神喪失,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此亦為同法第490條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伍主約現入住高雄市私立祥和養護中心,全日躺床且意識不清,無法活動、說話及為任何表達,生活起居需專人24小時照顧等情,有該中心民國112年9月25日 高市祥 字第112029號函文、高雄市立民生醫院112年11月2日高市民醫病字第11271097000號函文及所附被告病歷資料各1份在卷可佐,足徵被告顯已心神喪失,無法實質進行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220條、第29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芸珮
法官王冠霖法官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張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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