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2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瑀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貳參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瑀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38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因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未完成高雄地檢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機構或團體所安排之復健治療課程18小時之事實,經同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字第169號撤銷緩起訴處分,然上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因被告戶籍地址有變更未經合法送達被告,致未確定生效,且該緩起訴處分於112年8月9日屆滿等情,有卷附之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高雄地檢署送達證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等件在卷可按。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230公克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8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51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0年度偵字第15278號卷第42-3頁)存卷可參,足認確屬違禁物。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