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77號聲請人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1130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1130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史華齡┌──────────────────────────────────────────────────┐│附表:99年度除字第4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嘉威光電股份│華南商業銀│000000000│251,975元│97年5月25日│RC0000000││││有限公司│行楠梓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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