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祐賓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祐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吳錦佳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玟心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