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2818號債權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肆佰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肆佰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各債務人中任一人為給付時,其餘債務人就其清償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八、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謂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與連帶債務在性質上並不相同。本件債權人主張其與債務人丙○○間係為借貸關係,另與債務人甲○○間則為票據關係,足認此部分債務人丙○○與甲○○等二人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而債權人對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固得同時或先後為全部或一部之請求,惟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為連帶給付之請求,即無理由。另前開借貸關係既未約定利率,依民法第203條規定,僅可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故逾此部分之請求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