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託監造服務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06號上訴人即原告永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發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給付委託監造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5月22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3,1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5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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