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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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興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興宏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叁月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興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自民國101年2月8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陳興宏前因另犯強盜、搶奪、恐嚇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2年6月、9月,經撤銷假釋後,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5日,自101年3月1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執更乙字第68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附卷可稽。被告陳興宏既因他案在監執行中,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伍偉華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一夫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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