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池文先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池文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池文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99年3月1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於100年8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核本件卷證與聲請意旨相符,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750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101年7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故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