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8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蔡明聰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
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至於受刑人僅得請求上述檢察官聲請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77條之規定即明。則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權人即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受刑人本人並非有權聲請之人,應另請求檢察官聲請為之,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