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壢簡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黃于庭 被告 蕭碧玲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刑是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廖珮伶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正旻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