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1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 律師被告丙○○
1號乙○○
1號上列被告因95年度自字第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一)被告等應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五百
六十萬六千零三十八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審理後,於96年12月26日以95年度自字第4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2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郭麗萍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