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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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28號原告 王嘉慶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複代理人 黃偉欽 律師被告施招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柯尊仁律師、黃偉欽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柯尊仁律師、複代理人黃偉欽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2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複代理人黃偉欽律師誤載為「訴訟代理人黃偉欽律師」,而有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