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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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與不當得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1號原告 余東洋 (即東洋企業社)
吳春榮 朱健炫 (即 李砥平 繼承人) 李健隆 (即李砥平繼承人) 蔡曜任 蔡和容 蔡○○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姿瑩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基隆市政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因103年重訴字第51號履行契約與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5,905,2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099,26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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