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簡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 簡易庭 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簡字第168號原告 周義雄 訴訟代理人 陳炎琪 律師被告 周庚申
周世華 周淑華 周劭賢 周說 (即 周許秀英 之承受訴訟人) 周淑真 (即周許秀英之承受訴訟人) 周孟樟 (兼周許秀英之承受訴訟人) 周誠忠 (兼周許秀英之承受訴訟人) 林碧玉 周曉君 (兼周許秀英之承受訴訟人) 周曉涵 (兼周許秀英之承受訴訟人) 周虹廷 (兼周許秀英之承受訴訟人)周簡抱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周含玲 被告 周志勇
周榮勝 周榮樹 周榮池李書佑李書廷 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劉尚德 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周朝義 被告 周陳里 (已歿)
練曉芬 (兼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 練曉燕 (兼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 練曉婷 (兼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 練惠茹 (兼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 練純意 (兼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 練維振 (兼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 練美枝 (兼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 練坤池 (兼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 周美惠 (兼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 周美鳳 (兼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 周怡菁 (兼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 周嘉新 (兼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 周淑賓 (兼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 周源助 (兼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 周小萍 (兼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 周順興 (兼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 周小娟 (兼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洪 周寶琴 (兼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 周榮宗 (兼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 周榮明 (兼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 周吳林節李建興 周麗貞 周麗惠 周建東 周建宏 受告知人 吳鳳組
姜東妮 黃美娣 林日祥 施慧鈴 許瑜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命被告練曉芬、練曉燕、練曉婷、練惠茹、練純意、練維振、練美枝、練坤池、周美惠、周美鳳、周怡菁、周嘉新、周淑賓、周源助、周小萍、周順興、周小娟、 洪周寶琴 、周榮宗、周榮明為被告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03年1月2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然被告周陳里於同年12月28日死亡,且無其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之紀錄,此被告周陳里之當事人能力及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之事項,經本院依職權查明,有卷附戶籍資料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憑(本院卷㈤第39至40頁)。惟上開情事,前未據當事人陳報,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發現,即有由被告周陳里之繼承人(含代位繼承人)承受訴訟及參與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又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而被告周陳里之繼承人,原應為其長女練周寶銀、長男 周榮吉 、次男 周榮勤 、三男 周春林 、次女即被告洪周寶琴、四男即被告周榮宗、五男即被告周榮明;然練周寶銀已先於98年7月27日死亡,其代位繼承人包括長男練 維谷 、長女即被告練純意、次男即被告練維振、次女即被告練美枝、三男即被告練坤池;又 練維谷 亦先於88年12月6日死亡,其代位繼承人包括長女即被告練曉芬、次女即被告練曉燕、三女即被告練曉婷、四女即被告練惠茹;其次,周榮吉已先於96年5月5日死亡,其代位繼承人包括長女即被告周美惠、次女即被告周美鳳、三女即被告周怡菁、次男即被告周嘉新;再者,周榮勤已先於74年8月27日死亡,其代位繼承人包括次女即被告周淑賓、次男即被告周源助;此外,周春林亦先於79年3月10日死亡,其代位繼承人包括被告長女即被告周小萍、長男即被告周順興、次女即被告周小娟,且上開繼承關係,均未經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等情,有卷附原告之起訴狀及所提出之被告及其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本院卷㈠第95至110、115頁)、新北市金山戶政事務所103年5月1日新北金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上開人等之戶籍謄本(本院卷㈡第3、10至27頁)、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本院卷㈡第104頁、卷㈤第39至40頁)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7月22日士院 俊家恩 103年度查詢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㈡第105頁)可憑。揆之前揭規定,本件被告周陳里被訴部分,應由其全體繼承人及代位繼承人承受訴訟。又被告周陳里死亡迄今,已逾5個月,當事人均不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被告周陳里之繼承人及代位繼承人,包括被告練曉芬、練曉燕、練曉婷、練惠茹、練純意、練維振、練美枝、練坤池、周美惠、周美鳳、周怡菁、周嘉新、周淑賓、周源助、周小萍、周順興、周小娟、洪周寶琴、周榮宗、周榮明等人,為被告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命承受訴訟之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再開言詞辯論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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