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66號聲請人 李信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3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
8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66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國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1-D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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