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61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佳益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6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鄭佳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另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判決於102年6月17日對上訴人送達,並由其妻 陳宜伶 代為收受後,其雖於102年6月25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101年7月2日(上訴人於102年6月17日收受判決,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為102年7月17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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