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60號聲請人艾思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鳳君 代理人 曾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余富琦┌─────────────────────────────────────┐│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艾思屋有限公│元大商業銀│100年10月8日│55,000元│0000000│││司張鳳君│行新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