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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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32號原告豐佳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條 被告漢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祺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雖設於本院轄區內之桃園縣中壢市,惟本件原告本於兩造間之台灣電力公司中埔D/S新建工程-反循環基樁工程之工程承攬合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工程款,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在卷可稽,而兩造就此曾以書面約定,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其等所簽訂之合約書在卷可稽(合意管轄條款為該合約第14條),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