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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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0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並無串供逃亡之虞,因被告家中經濟狀況本已不佳,被告在押,家中經濟陷入困境,配偶則剛執行觀察、勒戒完畢,尚無工作。家中經濟及2幼子需人照顧,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7年8月22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3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並於97年11月20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被告雖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上揭犯罪嫌疑仍在審理中,前述應予羈押之原因,至今依然存在。另就被告所述家中經濟狀況及2名幼子仰其照護部分,業經本院通知宜蘭縣政府社會處,經宜蘭縣政府以97年12月16日府社福字第0970167065號函覆:本府已派員提供必要之訪視與服務,案子並無三餐不繼且無安置需求等語。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提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家祥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文雄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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