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47號聲請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坦承全部犯行,而被告家中僅剩祖母、妹妹還有1個兒子相依度日,祖母因高血壓、中風,領有重度殘障手冊,妹妹現就讀國民中學,兒子只有7歲,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讓被告能利用短時間工作以維持家計等語。
二、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7年8月22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3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並於97年11月19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
被告雖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前述應予羈押之原因,至今依然存在。另就被告所述家中情況,業經本院通知宜蘭縣政府社會處為必要協助,經宜蘭縣政府以97年12月2日府社福字第0970156535號函覆:本案經本府社工員至案家訪視及評估結果,案家人目前生活穩定,案子就學及受照顧狀況無虞;本府也提供相關經濟補助資源以協助案家等語。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所提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家祥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文雄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