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福來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福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福來前犯贓物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7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2282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2月11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張智雄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