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峻銘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峻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二款所定事項。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峻銘前犯殺人未遂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7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227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3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事項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2款,裁定如主文。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張智雄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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