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嘉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嘉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莊嘉琳因竊盜之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予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附表:受刑人莊嘉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0.01.03.14時15分許│99.12.29.15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64號│第814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54號│101年度上易字第41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5.16│101.05.22│├─┼──────┼──────────┼──────────┤││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54號│101年度上易字第414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6.10│101.05.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0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863號、已執畢│第14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