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О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
一五七、三三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及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提起公訴,被告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見本院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認為宜以簡式審判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賴淑美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