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桃簡字第1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二一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基於傷害之犯意,而犯家庭暴力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孟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宏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