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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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度執聲字第三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確定,並移送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以法矯司字第○九三○○○三四八二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而受刑人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六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志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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