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小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小字第63號
原   告  張莙涵
被   告  吳祈立
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11月1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2年
1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佐,其起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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