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勞執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17號聲請人 柯嬿鈴 相對人捷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宥綻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零玖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一項第一款之調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1年7月18日經新竹縣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勞資雙方協調精算後,雙方達成合意,資方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0,409元解決雙方爭議,資方應於111年8月15日前匯入向日葵康復之家帳戶等語。詎相對人並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前揭勞資爭議,經新竹縣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20,409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一紙附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又兩造既於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達成:相對人應給付積欠聲請人薪資20,409元之調解結果,並由相對人在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上簽名在案,則相對人既承認積欠並同意給付聲請人上開金額,即負有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之義務,復經聲請人提出向日葵康復之家帳戶交易明細影本,亦未見相對人於上開調解成立後有匯款給付予聲請人之情事,揆之上開規定,應認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非無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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