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95號原告 謝陳阿招
謝中泰 謝燕如 被告 李宗翰
勤祥物流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信宏 上列被告因被告李宗翰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朱學瑛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