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85號原告 蕭沛晴 被告 林雅寶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陳志峯
法官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汪承翰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