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0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裁定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95年11月30日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於97年9月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裁定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9月3日以法矯字第0970030461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4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3月1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7年9月3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648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靜枝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