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53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連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國防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防部發給支付命令,惟查聲請人係本於公法契約,向相對人請求成本墊付款及其利息,非屬私法上之爭執,自不得依民事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本件聲請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