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9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5歲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徐世禎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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