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8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84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8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賓聯合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康素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俊雄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