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8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山臨溪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尹翠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益萍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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