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返還欠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47號原告 張聖威 被告紫京城國際商務飯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慕義 被告 曾真雀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繳到院,該裁定復已於102年2月2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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