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8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83號原告達德士藥品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建源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藥事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查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被告機關之所在地「臺北市○○區市○路○號」、起訴之聲明(例如:「訴願決定(如訴願決定亦請求一併撤銷)及原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具狀補正,並應依同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茲依同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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