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40號原告 陳依葇
彭寶足 陳照熙 葉紫華 許天和 陳宓盈 王堃城 金晉卿 曹約文 兼上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 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間房屋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關於房屋稅課徵事件,所核課所之房屋稅額共計新臺幣(下同)683,466元(原告陳依葇、彭寶足、陳照熙、葉紫華、陳宓盈、許天和、王堃城與金晉卿、曹約文之房屋稅各為75,992元,陳哲宏75,530元,75,992元×8+75,530元=683,466元),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所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情形,自屬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2,000元。
二、提出陳依葇、彭寶足、陳照熙、葉紫華、陳宓盈、許天和、王堃城與金晉卿、曹約文之復查決定書、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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