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附民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97年度中簡字第2400號、97年度易字第34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家庭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邦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