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29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29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39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先後2次犯竊盜罪之犯罪事實、理由、證據及論罪科刑所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