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 沙小字 第2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蔡煌成
陳淑芬
范振鐘
被 告 蘇豊鈞
胡銀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蘇豊鈞、胡銀環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339元,及自民國
106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點73計算之利
息。
被告蘇豊鈞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695元,及其中新臺幣55,774元
自民國106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點73計
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9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200元,其中新臺幣233元由被告蘇豊鈞、胡銀
環連帶負擔,餘由被告蘇豊鈞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