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救字第3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張文蓉
相 對 人 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鄭源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上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自明。又抗告,應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亦有明文,此為抗
告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
20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業於107年3月23日送達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
抗告人逾期未補正,揆之首揭規定,其抗告自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