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02號聲請人 黃春美 代理人 邱世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徐筱涵┌────────────────────────────────────┐│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全球人壽保險股份│彰化商業銀│104年8月7日│566,432元│ER0000000│││有限公司 劉先覺 │行總部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