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1號聲請人 魏陳秀芳 兼代理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102年聲字第241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世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