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訴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雄選任辯護人李蒨蔚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文雄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何俏美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