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833號聲請人 黃榮謨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財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陳報失蹤人 林黃菊 名下財產總額及明細。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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