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04號原告泰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黃宇美 訴訟代理人 潘天慶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不服被告所為新臺幣300,000元罰鍰之原處分而起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但查,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