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284號聲請人 張呂賴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足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 張文儒 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請提出 張文彥 表示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願任書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請提出上開之親屬同意由張文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五、請具狀說明為何需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張文儒名下之不動產,現在生活照料及情況,日常生活費用、照顧及醫療費用支出明細及其他維持生活之支出相關證據資料。
六、相對人張文儒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尹遜言